自产商品对外捐赠 借 营业外之出 代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发票开专票 报税按发票报纳税么 那这样的话账上处理和申报表就对不上了 账上没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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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8-22 19:08 发布 9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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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8-22 19:12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以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首先不是日常的经营活动,只是偶尔发生,不是一种经营常态;其次并无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结转。
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应分别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此项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发生亏损,除有特殊规定外,捐赠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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