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催收行业的,帮银行催收逾期的信用卡,下面有很多的分公司,所有分公司的催收收入都是通过我们总公司开票给银行,(银行只认总公司的名称,不认分公司的) 分公司再开票给我们,现在总公司收入多,这个行业很多费用支出都是没有票的,导致利润超高,我们能成立几个公司,给我们供票,这样有税收风险吗? 因为银行只认我们的公司名称,再成立几家公司做业务分流开票给银行,这个也行不通,只能是开票给我们总公司,只给我们供票 了,不知这样行不行的通?

芳
于2019-08-02 21:55 发布 2762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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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样可行,但是效果不大,毕竟再成立的公司,开出发票后,也需要有进项发票,来做成本费用的。
2019-08-02 22:12:41
你好!不是全额退给你们?
2016-08-22 23:08:46
收到客户款时:借:其他应收账款-总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总公司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贷:其他应收款
差额算成本。
2016-08-13 15:41:12
你好!
汇总申报一般需要税务局同意才可以的
一般是分开申报的
2020-01-03 13:43:18
你好,长期这样会引起税局关注的
2019-09-21 1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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