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重组的所得税问题:如果不符合特殊性处理规定即按一般处理方法:合并企业需对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大于原计税基础的所得进行确认,缴纳所得税。例如甲公司按公允价值1000万收购乙公司,乙公司的计税基础900万。请问: 1)甲公司还要缴纳所得税:(1000-900)*25%=25万吗?甲公司没有所得啊?即使有所得也是乙公司的股东有所得才是啊? 2)乙公司股东按(1000-900)*个税税率缴纳个税? 请问1)如何理解?谢谢!
孙军辉
于2019-07-02 15:17 发布 1369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19-07-02 15:37
合并企业支付的对价大于其享有的份额不计税,如果小于才计税。
相关问题讨论

合并企业支付的对价大于其享有的份额不计税,如果小于才计税。
2019-07-02 15:37:03

你好,是季度所得税吗?
2019-04-12 16:55:39

你好,图2这里属于税收优惠,就是满足的,可以抵扣亏损,有限额
图1前半部分相当于正常的视同销售处理了,那么原企业的就是之前的,亏损不可以弥补
2021-01-27 22:52:46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基础税率25%
2016-01-25 10:38:26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的
2022-04-27 1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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