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公司注册地及办公地在武汉,有一B项目在外省,A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开发票给A公司的甲方C公司,C公司财务以发票2019年之前开的为由拒收,要求重新开发票和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不要2018年在项目所在地已缴纳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及2018年开的发票,A公司只能去项目所在地申请退税,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拒绝A公司退税要求,致使A公司重复缴纳同等金额税款,请问这种该怎么处理?
Alisa
于2019-06-22 22:35 发布 1128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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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下,建议把2018年开具的发票,在2019年度红冲处理,再重新开具发票给C公司,至于多缴纳的税款,可以抵顶项目后续应该缴纳的税款处理。
2019-06-22 23:11:13

没有在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款,就需要回机构所在地补交税款的
2018-11-12 21:03:01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但没有办理各项资质等级证书,不可以承包工程施工
2019-06-01 16:32:48

同学好,可以在申报时抵减预缴的税款
2019-01-15 14:31:20

你好,需要在12月份就入账的
2017-06-02 13: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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