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6-14 23:15

您好,企业的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参与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该报表29行至34行是统计其他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第34行是分析填写不超过总额10%的其他相关费用,所以第3行金额是包括第34行“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如: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价值观 追问

2019-06-14 23:24

老师,你说的第3行金额是哪个金额?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9-06-14 23:31

您好,就是3,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4+8+17+20+24+35)这一行。不好意思,对于新表来说,更正下说面的说法,企业的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参与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该报表29行至35行是统计其他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第35行是分析填写不超过总额10%的其他相关费用,所以第3行金额是包括第35行“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的。

价值观 追问

2019-06-14 23:39

35行其他费用要同时满足不超过研发总费用10%和(研发费用-其他费用)*10*/90%吗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9-06-14 23:43

您好,是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也就是(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他费用)*10%*/90%。

价值观 追问

2019-06-15 08:35

老师,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这里的总额如果有委外研发 那要先80%计算委外研发费再推算总研发费用吗?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9-06-15 09:07

您好,是的,您理解正确。

价值观 追问

2019-06-15 09:11

老师,可计研发总额10%,和(可计总额-其他费用)*10%/90%。这2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对吧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9-06-15 09:13

您好,对的。其实是一个数。

价值观 追问

2019-06-15 09:14

老师,这么推算出2个公式等于1个呀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9-06-15 09:29

您好,其他费用=可计总额*10%,推到出,可计总额*10%-其他费用=0,推到出,可计总额10%-(其他费用*10%+其他费用*90%)=0,推到出,可计总额*10%-其他费用*10%-其他费用*90%=0,推到出,可计总额*10%-其他费用*10%=其他费用*90%,推到出,(可计总额-其他费用)*10%=其他费用*90%,推导出,(可计总额-其他费用)*10%/90%=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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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超过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所以需要调整。由于可扣除限额=(65.56-1.36)/(1-10%)*10%=7.13,那么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1.36。
2020-06-08 17:45:02
同学你好 你是说电子税局里面吗
2022-01-14 08:36:00
是的,那些必须Y要填写的
2026-01-28 16:29:46
同学你好 研发投入是指某一科研项目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经费投入,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等;而研发费用是指费用化的研发支出
2022-09-23 12:30:55
你好!实际申报过程中,若在第44行修改,填报的数据应是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的2/3;若是在第46行或第49行修改,填报的数据应是原应填报金额与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的1/4之和。由于第48、49两行需要分年度填报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为保持企业研发行为的一惯性和申报数据的可比性,若企业不存在将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进行销售的情形,不管是直接销售还是间接销售(视同销售及将材料投入到下一生产环节),则不建议在第49行修改。除此之外,企业可依据自身需要和偏好在以上3处进行选择修改填报,在各处修改不存在优劣先后之分。
2019-06-15 04: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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