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个问题需要您帮忙.税务下发了一个疑点让我们解释,就是土地面积减少没有及时确认收入风险。我们现在的状态是单体验收已经完成,还没有综合验收,我们有一部分已经交房了,我就把这部分的土地使用税减少了,现在税务让我们解释土地面积减少但是没有及时确认收入,我该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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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6-06 12:45 发布 66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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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曦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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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的你去确认收入了吗?如果还没有确认收入,就不要减少土地使用税。你如实给税务局解释,然后看税务主管部门如何处理,我觉得有可能得补缴土地使用税,具体以税务局答复为准
2019-06-06 13:46:51

你好,交房后可以减少土地使用税面积
2019-04-15 15:09:59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2019-04-15 15:23:58

你这样确实不行啊,同学,你为什么没确认收入
2019-06-06 17:42:16

你好,这个是以结转收入为准
2019-09-04 10: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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