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回复:他们是新加入的股东,对其加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我的问题是:丁、戊虽是新加入的,但在他们加入后第二年公司经营不善的啊,不能理解为什么不承担责任。是制度规定吗?
元桂
于2019-06-05 16:21 发布 601次浏览

- 送心意
X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6-05 17:04
你好,首先这个德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合伙企业,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全部责任,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丁和戊承担的责任是以德运公司资产为限的责任,包括在300万内的。而甲乙丙是因为甲乙在丙出资时未尽相应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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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这个德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合伙企业,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全部责任,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丁和戊承担的责任是以德运公司资产为限的责任,包括在300万内的。而甲乙丙是因为甲乙在丙出资时未尽相应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06-05 17:04:22

你好, 不可以的,承担责任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
2020-11-11 19:16:33

入股前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利润分配也不参与。
2017-06-05 19:57:45

同学你好
谁转出的谁承担
2021-09-01 12:48:11

您好,学员,意思是其他权利和责任可以约定,但是对于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新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的规定。
2021-06-30 1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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