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花之心
于2019-05-20 16:44 发布 153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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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19-05-20 16:46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扣除,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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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扣除,贷其他收益。
2019-05-20 16:46:54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2B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020-08-09 00:31:34

你好,同学。
处理是对的,没问题
2020-05-10 17:54:17

你好,就是加计抵减政策延期了,22年相关行业继续加计抵扣10%和15%,也就是按票面进项^(1+10%/15%)
2022-02-19 18:09:55

你好,这个按照行业做区分的
2022-02-19 08: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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