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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啲也許
于2019-04-08 11:07 发布 844次浏览
江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4-08 11:29
由于没有收入,税收列支金额是0,招待费全部属于调增事项。
也許、啲也許 追问
2019-04-08 11:31
那如果还是想扣除那60%要怎么处理呢?是等到有收入了再把以前的业务招待费填进去吗?可以这样处理吗
江老师 解答
2019-04-08 11:32
这个是刚性政策,无法扣除60%
2019-04-08 11:35
可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这个政策应该适用我们公司
2019-04-08 11:3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 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 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〇〇9〕98号)第九条对开 (筹)办费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 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 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另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 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 待摊费用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明确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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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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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1:31
江老师 解答
2019-04-0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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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1:35
江老师 解答
2019-04-08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