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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4-08 12:47

视同销售的话就是按照赠送的金额来计算增值税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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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话就是按照赠送的金额来计算增值税销项
2019-04-08 12:47:56
税务机关的观点是正确的,该公司把电子券给计算机高手的行为属于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该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2019-11-12 15:26:32
视同销售的话就是按照赠送的金额来计算增值税销项 一、如果是基于税务局的观点,技术分析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在税务局角度上,应该视同销售。 二、基于企业税务顾问的角度,需要维护企业利益。技术分析如下: 该卡券属于预付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之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对于购买的预付卡,在公司购买时,销售方不纳税(实际消费时才计税),购买方也并没有抵扣,现在购买方将卡券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合理。一是卡券并不是一项货物或者服务,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二是增值税本身是一个链条税,上游还未征税就对下游征税不合理。 或者进一步说,对于售卡方来说,“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出售预付卡券时是不征税的,实际购买货物时才交税,那么对于公司将卡券赠送出去,也并未实现“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为什么上家公司(预付卡的出售人)在出售卡券时都不征税、我公司将预付卡赠送(或者说视同出售)就要征税?这是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关于预付卡征税规定的。
2019-11-17 10:19:11
一、如果是基于税务局的观点,技术分析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在税务局角度上,应该视同销售。 二、基于企业税务顾问的角度,需要维护企业利益。技术分析如下: 该卡券属于预付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之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对于购买的预付卡,在公司购买时,销售方不纳税(实际消费时才计税),购买方也并没有抵扣,现在购买方将卡券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合理。一是卡券并不是一项货物或者服务,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二是增值税本身是一个链条税,上游还未征税就对下游征税不合理。 或者进一步说,对于售卡方来说,“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出售预付卡券时是不征税的,实际购买货物时才交税,那么对于公司将卡券赠送出去,也并未实现“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为什么上家公司(预付卡的出售人)在出售卡券时都不征税、我公司将预付卡赠送(或者说视同出售)就要征税?这是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关于预付卡征税规定的。
2019-11-15 13:09:56
一、如果是基于税务局的观点,技术分析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在税务局角度上,应该视同销售。 二、基于企业税务顾问的角度,需要维护企业利益。技术分析如下: 该卡券属于预付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之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对于购买的预付卡,在公司购买时,销售方不纳税(实际消费时才计税),购买方也并没有抵扣,现在购买方将卡券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合理。一是卡券并不是一项货物或者服务,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二是增值税本身是一个链条税,上游还未征税就对下游征税不合理。
2019-04-10 21: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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