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研发费用的问题请教,公司在去年10月高新证已经到期,之后没有申请,原先的研发费用科目还可以继续计提吗,在汇算清缴时不做加计扣除
碎碎念
于2019-03-22 14:32 发布 1315次浏览
- 送心意
王晶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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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是这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研究费用属于费用化支出。
2018-03-08 10:41:22

企业汇算清缴时候研发费用在期间费用明细表根据期间费用的明细账填写
2020-05-29 16:36:08

学员你好,
不要紧的。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交研发加计扣除的材料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六条,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至于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2019-01-13 15:15:06

你好,可以继续计提 的,可以不做加计扣除
2019-03-22 14:46:52

你好,你如果有研发费用就要填这个表啊。
2018-04-09 20: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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