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这里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是否按照公告[2019]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永不逝去的微笑
于2019-03-11 15:22 发布 2242次浏览
- 送心意
小惑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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