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刘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2-17 18:19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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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9-02-17 18:19:16
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 关于征收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精神,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126号)文件规定,现就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及申报时间: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江单位,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计算方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费额。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2017年7月份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7月份应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ⅹ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ⅹ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ⅹ7/12 8月份及以后每月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ⅹ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ⅹ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ⅹ1/12 注: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6年浙江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6385元)。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8-09-01 09:58:42
您好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地税局.
2017-07-05 20:52:03
按月申报的,就是按月计提并缴纳的
2020-03-21 11:33:06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征缴成本,决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第三条中“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10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一并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2021-06-15 1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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