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我们目前有4个主体公司,近期2家公司出现 问
前期梳理:联合部门盘点设备,记录基础 / 状态 / 转移信息,三方签字确认;核对账务,确保账实一致,补提减值或漏记账务。 中期处置: 可用设备:按账面净值内部转移,清退方转 “固定资产清理” 再冲往来 / 资本公积,接收方按原值 %2B 对方折旧入账;同一集团无偿转移不视同销售,留存协议备查。 损坏设备:先出鉴定报告,清退方转 “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残值缴税,结转损益;损失凭报告税前扣除,区分正常 / 非正常损失(后者需进项税转出)。 后期收尾:归档全套资料,注销前核查税务,接收方建台账跟踪使用。 答
只需一步,扫码领取免费兑换码,解锁会计章节题库 问
是的,之前没有 , 答
找建筑工程行业老师,有问题请教? 问
同学,你好 什么问题,可以附上问题重新提问 答
请问老师,我们公司请的兼职法务,签的合同是跟她所 问
同学,你好 兼职法务,单独请款,不入资表里。 答
老师,我想问下,一个人的名下,有一个个体户,个体户是 问
你好,这个 是分开的.2个收入分开核算,分开汇算 答

出口付汇只会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答: 出口付汇要先代扣代缴并且计提所得税
进口货物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来源地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贵公司从国外进口货物 ,按照条例第七条对于销售货物所得,应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我们认为该销售交易活动发生地在境外,贵单位只是境内支付货款,不属于税法第三条所说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所以不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小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吗
答: 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