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了税务局,税务局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5.1号以前的可以继续按照17%税率开票。然后我们公司和客户的一个合同是17年签订的,然后货是5.1号以后送的,这个能按17%开吗?然后我要按照16%开,客户说我得给她补一个点的钱,这样合理吗?

庐州月下&VE
于2018-08-01 14:31 发布 629次浏览
- 送心意
谭佳丽
职称: 审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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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合同约定的送货时间就是5.1以后,就表示纳税义务是于5.1以后产生的,应当按新税率开具发票,客户要求补一个点的钱不合理。
2018-08-01 14:45:10
按税务的规定是开具17%的发票,属于5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在开票系统中也可以开具17%的发票。
2018-05-07 09:29:10
你好,不可以的,需要按新税率开具发票的
2018-05-09 11:26:15
是的
2018-04-12 14:11:57
1、不一定
2、可以开具的,但是要缴纳滞纳金,除非是5月1日之前确认为“未开票收入”之后,再开具发票的,不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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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1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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