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QQ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7-23 17:00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用工关系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核心内容是发包方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内容交由承包方完成,发包方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费用,外包的业务或工作内容一般为发包方的非核心业务。 
实务中不少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归入劳务外包范畴。常见的劳务外包形式包括生产线外包、仓储物流外包、辅助岗位外包(如保安、保洁、餐饮等)、短期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培训咨询外包等。 
三、两者的区分 
相同之处: 
实际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不同之处: 
1.法律适用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派遣员工,不得随意退回。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 
2.涉及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三重法律关系,即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之间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 
劳务外包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即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承包方与其“从事外包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外包员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发包方与外包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其他用工关系。 
3.管理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员工,主要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派遣用工。 
劳务外包中,外包员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方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当然适用于外包员工,否则容易造成与劳务派遣“混同”。 
但因劳务外包大多数还处于发包方的厂区内,且发包方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故此,发包方一般均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是要注意区分管理权限和方式,因为对于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核心的区别。要严格区别于劳务派遣,发包方必须禁止对外包员工的直接管理,发包方的要求、指令应直接下达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和承包方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从而间接达到管控的目的。而发包方的规章制度,也应在相关合约中以附件等方式要求承包方遵守,从而使得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制度和要求去管理外包员工。 
4.用工的范围不同。劳务派遣因为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其不应是整个部门或整条生产线,而仅是某个岗位或某个岗位的某几个人数。 
劳务外包则是一个有完整的功能的部分,如某个部门、某个业务单元、某条生产线进行外包,其外包员工应当覆盖或者构成某个完整的功能。 
5.核心要素不同。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派遣员工是否能达到预期的产值、成品率等的成败的风险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方关注的是承包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方如何完成工作,并非发包方所关注的核心。承包方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外包员工的劳动成果的成败风险与发包方无关。 
6.经营资质要求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也即根据外包事项的不同,如果需要特殊的生产资质,那么承包方应当具备。 
7.结算方式不同。劳务派遣的结算方式按照派遣员工的人数、工作时间、单价来确定,如遇加班,还需考虑加计加班工资等因素,也即与总劳动时间直接挂钩。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8.会计处理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纳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具体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劳务外包中,承包方在发包方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外包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外包费用不纳入发包方的工资总额。 
9.违法后果不同。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 
四、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企业规范劳务外包,必须严格划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管理界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相关业务一经发包,即成为承包方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发包方必须从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中退出,至少应当从以下环节中退出: 
(1)外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外包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上述工作应当由其负责、承担,而非由发包方负责。 
(2)外包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和考核。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和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外包方负责。具体还包括对员工的奖惩、先进的评选等。 
(3)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社会保险的办理等。 
(4)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体安排、调度等。但是如承包方的安排出现混乱或不合理,可能致使其不能按约完成外包的考核和任务,那么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对其安排进行整改,但不是直接对其外包人员的工作进行调度、安排。 
(5)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混乱或员工身份确认模糊的其他事项。 
2. 发包方对外包业务的管理应主要体现在: 
(1)制订外包工作的考核验收标准,并按照标准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2)根据对外包业务的验收结果,核定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报酬,以及对违约的违约制裁措施; 
(3)负责做好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客户资料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4)负责与外包方的沟通联系,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5)以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3.审慎选择承包方,规避风险。 
(1)凡外包业务中涉及资质要求的,外包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人员伤亡等承担连带责任; 
(2)外包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组织管理能力,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到位。凡是无办公场所、无相应管理人员、无一定资金保障的“三无”公司,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否则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税率看看下边的链接: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1101/15/2244419_603148949.shtml

QQ老师 解答

2018-07-23 17:01

你好!11%税率现在是10%了

dong 追问

2018-07-23 17:07

老师,两个都是10%?

QQ老师 解答

2018-07-23 17:09

你好!一般纳税人劳务应该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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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的定义: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用工关系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核心内容是发包方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内容交由承包方完成,发包方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费用,外包的业务或工作内容一般为发包方的非核心业务。 实务中不少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归入劳务外包范畴。常见的劳务外包形式包括生产线外包、仓储物流外包、辅助岗位外包(如保安、保洁、餐饮等)、短期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培训咨询外包等。 三、两者的区分 相同之处: 实际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不同之处: 1.法律适用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派遣员工,不得随意退回。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 2.涉及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三重法律关系,即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之间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 劳务外包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即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承包方与其“从事外包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外包员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发包方与外包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其他用工关系。 3.管理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员工,主要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派遣用工。 劳务外包中,外包员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方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当然适用于外包员工,否则容易造成与劳务派遣“混同”。 但因劳务外包大多数还处于发包方的厂区内,且发包方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故此,发包方一般均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是要注意区分管理权限和方式,因为对于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核心的区别。要严格区别于劳务派遣,发包方必须禁止对外包员工的直接管理,发包方的要求、指令应直接下达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和承包方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从而间接达到管控的目的。而发包方的规章制度,也应在相关合约中以附件等方式要求承包方遵守,从而使得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制度和要求去管理外包员工。 4.用工的范围不同。劳务派遣因为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其不应是整个部门或整条生产线,而仅是某个岗位或某个岗位的某几个人数。 劳务外包则是一个有完整的功能的部分,如某个部门、某个业务单元、某条生产线进行外包,其外包员工应当覆盖或者构成某个完整的功能。 5.核心要素不同。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派遣员工是否能达到预期的产值、成品率等的成败的风险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方关注的是承包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方如何完成工作,并非发包方所关注的核心。承包方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外包员工的劳动成果的成败风险与发包方无关。 6.经营资质要求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也即根据外包事项的不同,如果需要特殊的生产资质,那么承包方应当具备。 7.结算方式不同。劳务派遣的结算方式按照派遣员工的人数、工作时间、单价来确定,如遇加班,还需考虑加计加班工资等因素,也即与总劳动时间直接挂钩。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8.会计处理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纳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具体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劳务外包中,承包方在发包方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外包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外包费用不纳入发包方的工资总额。 9.违法后果不同。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 四、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企业规范劳务外包,必须严格划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管理界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相关业务一经发包,即成为承包方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发包方必须从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中退出,至少应当从以下环节中退出: (1)外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外包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上述工作应当由其负责、承担,而非由发包方负责。 (2)外包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和考核。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和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外包方负责。具体还包括对员工的奖惩、先进的评选等。 (3)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社会保险的办理等。 (4)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体安排、调度等。但是如承包方的安排出现混乱或不合理,可能致使其不能按约完成外包的考核和任务,那么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对其安排进行整改,但不是直接对其外包人员的工作进行调度、安排。 (5)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混乱或员工身份确认模糊的其他事项。 2. 发包方对外包业务的管理应主要体现在: (1)制订外包工作的考核验收标准,并按照标准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2)根据对外包业务的验收结果,核定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报酬,以及对违约的违约制裁措施; (3)负责做好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客户资料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4)负责与外包方的沟通联系,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5)以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3.审慎选择承包方,规避风险。 (1)凡外包业务中涉及资质要求的,外包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人员伤亡等承担连带责任; (2)外包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组织管理能力,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到位。凡是无办公场所、无相应管理人员、无一定资金保障的“三无”公司,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否则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税率看看下边的链接: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1101/15/2244419_603148949.shtml
2018-07-23 17:00:28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区别:  一、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二、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三、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五、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   六、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务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八、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九、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   十、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19-09-03 16:12:21
您好,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区别如下 (一)对用工单位建筑企业来说,劳务分包,是计算差额征税时收入的减项,而劳务派遣是一项成本费用,不能差额扣除。 (二)经营资质要求不同,劳务派遣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建筑劳务分包属于建筑工程系列,一般要有住建部门发的建筑企业劳务资质证书。 (三)劳务派遣有用工人数限制,用工不能超过总用工的10%,劳务分包没有限制。 (四)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可抵扣进项抵额也不同,在价格包死的情况下,由于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建安企业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劳务分包方式用工取得的进项税额。 (五)适用不同的法律,劳务派遣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分包适用《合同法》; (六)管理主体不同,劳务派遣是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劳务分包是承包方直接管理; (七)合同标的不同,劳务派遣的合同标的为人,劳务分包的合同标的为事; (八)税目不同,劳务派遣的税目是人力资源服务;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建筑服务。 为您提供解答,如满意,请五星好评哦
2019-03-03 12:39:20
你好,(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劳务分包方在不同分包模式下,可以选择的税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体为: ①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②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③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④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征收率统一为3%。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率分为: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④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分包指计件或者计时的方式把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由此不难看出其区别,劳务分包主要是单位与单位,劳务派遣是单位与个人。一个是项目承包性质,一个是派遣性质。一个是承包生产,一个是送人。
2018-07-12 16:59:03
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6%,差额计税5%,劳务外包如果是人力资源外包的话一般纳税人6%,差额计税5%,
2021-12-21 17: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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