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6-05-12 17:11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6-05-12 17:18

您好,1. 这种做法行不通,且风险极高。说白了就是“谁报关谁收汇”对不上号,在监管眼里属于典型的出口主体和收汇主体不一致。具体是踩了外汇局的红线,按汇发〔2020〕14号《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条,明确谁出口谁收汇,国内企业报关出口,必须由国内企业收汇,不能直接让香港公司收。

2. 直接硬干的风险大,外汇监测系统会预警,国内企业容易被列为异常企业,影响名录等级;税务局会认定货物流资金流不一致,无法退税,已退的可能被追回;银行端看到报关单发货人与汇款人不同,不给办后续结汇,甚至冻结账户。相当于钱进不来,税退不掉,还留了个合规烂摊子。

3. 真要这么玩,只有两条相对合规的路:一是走中间商(转口),国内公司报关时境外收货人写香港公司,海外客户打款到香港账户,香港公司再凭采购合同打款给国内公司;二是签委托付款协议,让海外客户付款时注明香港公司是代收,国内公司凭协议、合同、报关单正常报关、退税、后续补收汇。一句话:不能直接香港收汇;走中间商或委托付款才合规。

快乐的? 追问

2026-05-12 17:20

但公司主体不变吧,只是我们公司在香港有开通账户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6-05-12 17:23

您好,这个不一样的哦

快乐的? 追问

2026-05-12 17:26

那就是还是得写出口国香港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6-05-12 17:28

您好,对,报关目的国/收货人写香港,走转口模式,香港账户收款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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