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建筑公司。同时还有一家建材公司,其他建材供货商的水泥还有管桩发票直接开给我们的建材公司,进项合同都是有的,然后由我们的建材公司,开发票开给自已的建筑公司。拟合同,对比着进项开销项发票。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还算是虚开发票?有没有什么风险?
凡
于2018-07-07 20:23 发布 1182次浏览
- 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7-07 22:17
1.其他建材供应商与自己的建材公司、自己的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有合同、有资金支付记录、有进销项发票对应,这说明:是真实的业务,不符合虚开的定义。税务风险在于,如果自己的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定价设置不合理,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调整。所以在进行转移定价时,要考虑价格定在一个正常市场价范围内。
2.政策依据: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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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建材供应商与自己的建材公司、自己的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有合同、有资金支付记录、有进销项发票对应,这说明:是真实的业务,不符合虚开的定义。税务风险在于,如果自己的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定价设置不合理,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调整。所以在进行转移定价时,要考虑价格定在一个正常市场价范围内。
2.政策依据: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2018-07-07 22:17:12

你好可以的,发生业务就可以开发票
2022-05-23 18:15:38

您好,这种情况,只能与对方公司协商了,最好按合同上开具发票,不能全部开成材料费的。
2018-07-03 20:50:14

如果你单独销售材料,开13%的材料票。
如果你只是用于安装工程,不单独销售,你的销项就开9%的工程。
2020-09-10 15:11:32

你好,同学。
运输是你企业做,还是外面运输公司运?
2020-04-29 09: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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