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计提9月工资,并且发放8月工资,在2025年10月申报9月所属期的个税,按9月工资表金额申报的,(不符和个税收付实现制,但是一直这样申报的),现在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 新增的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借方累计金额1-9月查询的是5万,要和个税系统收入对比,个税申报1-9月所属期是6万(含10月申报9月的工资金额),他们的对比差额就是9月工资在9月计提的金额1万。这样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和个税系统对比会有风险吗?
有梦想的小矮人
于2025-10-19 09:57 发布 4次浏览
- 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5-10-19 10:00
您好,你这么做其实是对的,风险很小,因为差异原因很清楚,就是你9月计提的1万工资要10月才发,所以企业所得税按实际支付的5万报,个税按工资所属月份的6万报,差额1万=60000-50000,这个时间差是正常的,只要把9月工资表和10月银行发工资的回单留好备查就行,千万别为了数据一致去改申报,那反而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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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看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就能抵减要交的所得税
2019-11-13 16:54:05

您好,是的,这个工资可以归入6月份的企业所得里面的。
2018-07-15 15:50:08

1.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填报依据:对应“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需汇总该科目下所有二级明细的合计金额,包括工资薪金、单位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注意不包含辞退福利。
实务提示:新准则虽未强制要求职工薪酬“先计提后发放”,特别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有些企业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这样处理取数就需要分别找到各成本费用下设的二级科目进行累加,所以还是建议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过渡核算。一方面可直接从科目中取数,避免因分散核算导致填报遗漏或误差;另一方面也便于企业内部薪酬成本分析与管理,提升数据准确性。
2.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填报误区:并非员工实际到手的“税后工资”,需警惕将“实发工资”与“税后工资”混淆。
填报依据:对应“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二级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即企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税前工资总额”(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金额),与个税申报系统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基数直接相关。
不含支付的上年的工资
2025-10-13 11:27:16

当时你没有计提吗?如果没有的话,职工薪酬明细表第二列和第五列填写,你实际支付出去的。
2022-03-29 15:48:03

你好,你的工资在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吗?或者是其他业务成本,如果没有的话不包含。
2022-04-19 09: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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