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向国外关联方支付商标使用费,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抵扣我司应纳销项税,所以从现金流上来看,我司是没有支付商标使用费的增值税的,那么从税务角度来说,我司可以一开始就不代扣代缴商标使用费的增值税吗?直接就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就行了?

田雨
于2025-03-17 13:00 发布 393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5-03-17 13:00
不可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商标使用费,按规定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虽代扣的增值税可作进项抵扣,但不代表能免除代扣义务,不履行将面临税务风险,还可能影响进项抵扣,需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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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商标使用费,按规定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虽代扣的增值税可作进项抵扣,但不代表能免除代扣义务,不履行将面临税务风险,还可能影响进项抵扣,需合规操作。
2025-03-17 13:00:54
你好; 你们要代扣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所得税按25% ; 增值税按6%
2022-10-24 10:36:40
1,530×10%
你这里属于源泉扣缴。可以享受优惠10%
2022-07-24 15:06:42
同学你好
对的
要这样做的
2023-05-05 10:26:35
同学你好
这个不是
是利润乘以所得税税率
2022-08-04 15: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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