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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是我国征收契税的基本法规。1950年3月31日由政务院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1954年6月11日财政部奉政务院 (54) 政财习字第48号批示的(54)财农范字第58号通知修改。该条例适用范围是: 乡村以完成土地改革地区为限,城市全国通用。条例规定的纳税人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契约的承受人。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 及相当于县(市) 的人民政府。 契税税率是: 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 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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