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监督

税收会计监督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规定,税收会计对税款收入、征收管理应实行会计监督。监督的重点包括:1.掌握督促清理滞纳欠税。税收会计对逾期未缴的滞纳欠税,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征收单位、专管人员按时收齐应征的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欠税和滞纳金的豁免,应严格进行审查,并建立滞纳欠税报告制度,按期编报“滞纳欠税情况表”。2.对税收票证进行审核。税收票证的审核,是发挥税收会计监督作用的重要方面,通过票证审核,检查票证使用的合法性和数字的正确性。3.严格控制收入退库。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需要退库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退库。按照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规定,除小额退税,经税务所长批准,可在自收税款内退还以外,其他税款退库一律经国库办理。

对超越规定的退库范围,不符合批准程序的退库,税收会计应予以制止,并向领导提出报告。4.严格税款长短损失的处理。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在未缴库之前发生长短损失,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处理。长出税款应如数退还给纳税人,无法退还时,应以“其它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短少、损失税款,应根据具体情节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税款损失,应查明情况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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