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限额

库存限额是"现金库存限额"的简称。国家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现金收付业务允许留存的现金数额。它是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各级银行是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对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实行现金管 理。规定现金支付范围和各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留存一定数额的现金库存。"一定数额"称为"现金库存限额"。除核定库存限额以外的多余现金,必须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库存限额"由企业与银行双方商定。根据企业现金收付业务,对现金需要程度和距离银行远近,先由企业提出"现金库存限额"要求,经开户银行审查核定企业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为宜,离银行较远联送款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额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应包括下属单位的"备用金" (业务周转金),但不包括门市找零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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