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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会计报表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3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此条款明确指出了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两种情况。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70条规定,"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可见,《准则》关于编制合并报表条件的规定比《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更为全面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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