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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在进行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时,应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实际加计抵减的时候,分录为:
1、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此时不考虑加计抵减税额,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下月缴纳增值税,按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部分)
贷:其他收益-加计抵减(加计抵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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