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视同销售”和“正常销售”只是在会计上有所区别,其实增值税上没有区别,都是一样计算销项税额,一样允许抵扣进项,只是“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视同销售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做会计分录 问
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是: 借:原材料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答
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问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出现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借:库存商品等(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答
什么是进项税和销项税 问
进项税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 销项税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答
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问
进项税额转出是抵扣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需要从进项税额里面转出,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购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1300,如果你认证抵扣了这个发票,而我国税法规定这个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抵扣了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1300。 答
滴滴打车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问
滴滴打车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区分?
答: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是有所区别的。视同销售是指依据税务管理判断,不以实际发生为前提,将具有一定税务意义的交易内容,以视同实际发生为前提,由发票和其他有效凭证记载的,进入纳税人的定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的销售行为;而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具有一定税务意义的交易内容,已根据发票和其他有效凭证记载的,进入纳税人的定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的抵扣行为。总的来说,视同销售指的是增值税应纳税额中的销售行为;而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增值税应纳税额中的抵扣行为。
(暴雨,属于自然灾害,视同销售,可以抵扣,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人为的不是视同销售,不可以抵扣,要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分析对么
答: 是的,就是你说的那样子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增值税视同销售就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 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问题,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企业为例: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损失,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为非正常损失。上例中,企业丢失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被盗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8000-1500)×17%+1500÷(1-7%)×7%=2917.9(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需进项税金转出。修订后的细则更加体现人性化观念,将自然灾害损失从原细则规定的非常损失中删除,不需作进项税金转出。假设该部分产成品是非正常损失,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60000×50%×17%=5100(元)。 削价处理产品应计销项税项。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的半成品,不属非正常损失范围,应按该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按材料核算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资产评估减值不属非正常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评估清算减值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同时,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存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该企业发生的上述损失,准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中,存货损失和自然灾害损失,按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和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准予扣除。
- 免费提问

- 极速解答

- 紧急催问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