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发票需要备注信息

一般来说,需要备注信息的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印花税票据、税收征收凭证、手机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备注发票开具人姓名或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海关专用缴款书需要备注海关编码;印花税票据需要备注被征收印花税的企业编号;税收征收凭证需要备注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及税额;手机发票需要备注收款人姓名、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机号码等信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备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及税率等。
拓展知识:发票备注信息是指在发票上注明的特定内容,是一种有效证明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发票的要求,备注信息可以包括发票开具人姓名或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海关编码、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等。备注信息的正确填写有助于减少税收管理风险,也能帮助企业提高营收管理的效率。
哪些发票需要写明备注信息
答: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2.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打印“YD”字样。 3.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其中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打印“YD”字样。 4.差额征税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开建筑类发票,备注栏需要备注哪些信息呀?
答: 你好 项目地点和;名称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老师,请问运输类发票备注栏里需要填写哪些信息
答: 你好,这个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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