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补充:税收保全的程序是什么?
税收保全的程序如下: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
三、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四、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
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八、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九、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收保全制度是税收强制措施吗
答: 同学你好 税收保全制度是税收强制措施
工程上的安全文明措施费设置哪些明细科目?
答: 你好,计入 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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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责令提供纳税担保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什么意思?
答: 你好 ;税收保全措施和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都是税款征收措施中的内容,二者是平行并列的关系。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与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同。 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 通过税收保全的情形我们就可以分辨出,责令提供纳税担保在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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