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为呆账的标准有哪些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作为一个优秀的财务经理评判标准有哪些?烦请高人指点
答: 您好同学 稍等老师回复您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有哪些
答: 1. 通用规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应遵循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2. 固定资产成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将融资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在固定资产摊销账户上按期分摊,计入每一期的摊销成本中。 3. 其他费用及杂项支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手续费、运输费及安装费等,应作为处置费用及杂项支出处理。 4. 折旧账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账户,并按预定的折旧标准按期摊销,计入每一期的折旧费用中。 5. 安装费用: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有安装费用,应作为处置费用及杂项支出处理,由实际发生时分摊入每一期的折旧费用中。 6. 税金: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相关的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应作为杂项支出处理,由实际发生时分摊入每一期的折旧费用中。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6、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 (2.5分)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所得来源地标准 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答: 6、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D) (2.5分)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所得来源地标准 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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