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来源: 会计学堂实务 2021/12/12 6756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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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二)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发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④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3、除权判决;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三)普通诉讼:

1、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3、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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