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怎么处理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价值能够合理估计,则非现金对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则企业应以承诺用于换取非现金对价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来间接计量非现金对价。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老师,收入章节的这两段话怎么用通俗的话语理解
答: 你好,比如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 5 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当 日,甲企业估计,该 100 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 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因此,甲企业不应将该 100 股股票的公允价值 500 元计 入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 25 天,甲企业获得了 100 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 格为每股 6 元。甲企业应当将股票(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 生的变动,即 500 元(5×100)确认为收入,因对价形式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即 100 元 (600-500)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为什么两道题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计算方式不一样。第一题的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计入投房-公允价值变动,第二题没调整投房-公允价值变动,而是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答: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第二个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投转非,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非转投,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什么两种情形,不一样呢?
答: 投转非: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或自用房地产时,应继续对其采用原先的计量模式计量直到转换日为止,因此“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实际上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金额。 非转投: 贷方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非投资性房地产一般按照历史成本属性进行计量,不存在公允价值变动问题。而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评估之后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可能会高于原来的非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如果将这部分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能会导致利润虚增。因此将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影响的是所有者权益,不影响本期利润,以后处置投资真正实现时才计入利润,这样的处理方式比较合适。 借方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基于谨慎性的考虑,要求企业不得高估资产和收益,一般情况下并不担心企业刻意低估利润,所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出现的借方差额可以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当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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