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规定是什么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也先看交付?登记不能对抗吗,合同法买卖合同的特殊动产,为什么交付优先于登记
答: 您好,是的,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后面一个稍等我组织一下语言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交付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对抗要件(登记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也先看交付?登记不能对抗吗,合同法买卖合同的特殊动产,为什么交付优先于登记
答: 你好,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中,确实存在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交付的现实性:交付,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间接交付(如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都意味着标的物已经实际控制在买受人手中或者其权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这种现实性的转移使得买受人能够直接支配和使用标的物,从而更符合物权变动的直接性和现实性要求。 登记的公示性:虽然登记在物权变动中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但在特殊动产交易中,交付往往先于登记完成。这意味着在交付之后,买受人已经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而登记则更多地是为了公示这种物权变动,让外界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因此,在交付已经完成的情况下,登记并不能对抗已经取得标的物实际控制的买受人。 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在特殊动产交易中,如果以登记为唯一标准来确定所有权转移,可能会导致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因为在实际交易中,买受人往往更关注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而非登记状态。如果以登记为唯一标准,可能会使得已经取得标的物实际控制的善意买受人面临权利被剥夺的风险,从而损害交易安全。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 综上所述,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在《合同法》中采用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主要是为了体现物权变动的现实性和直接性要求,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请问相较于普通动产,特殊动产除了登记方面有特殊规定外,其他的是不是都适用普通动产的规定呢
答: 您好,可以具体说一下什么是特殊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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