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浴。
常见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 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下列几种: 1.保证(人的担保); 2.抵押(物的担保); 3.质押(将动产的占有权移交给债权人); 4.留置(未清偿债务,将财产留置); 5.定金
银行开不出银行承兑电子汇票的原因有哪些?担保方式是信用方式。
答: 与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例如,持票人在承兑行处有逾期未还的贷款,这时候持票人请求付款,承兑行就可以拒绝付款。 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如果持票人通过诈骗、盗窃或胁迫等手段获得承兑汇票,他们将无法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承兑行可以拒绝付款。 持票人明知存在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情形而恶意取得票据。即使持票人本人没有进行欺诈、盗窃或胁迫等行为,但如果他们在取得承兑汇票时明知该汇票在流转过程中存在这些非法情形,他们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C公司取得了票据,A银行也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你好,,老师,请问下,反担保方式中为什么没有留置和定金
答: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是由这两种担保方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依《担保法》关于留置的规定,只有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可对按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特定债权的实现。而因担保人与债权人间担保合同,担保人并不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从发生留置权;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亦不属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特定债权之列。担保人纵因其他合同关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追偿权之间亦无成立留置权所必须的“牵连性”[②d],不能发生担保追偿权实现的留置权;而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将担保人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保障其追偿实现的担保物,则所形成的担保关系应为质押反担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担保”。可见,无论如何“设计”,也无法将法定的留置权作为约定的反担保措施来使用。 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他担保方式担保效能的单向性不同,定金的担保效能具有“双向性”[③d],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反担保合同既不属于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义务的双务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担保的担保效能只能单向地指向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无从具有“双向性”。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所设定的义务的,只能由债权人向其追究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均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纵本担保人收取担保费、“保证金”,亦只发生返还、划付的问题而无“双倍返还”的罚则[①e]。显而易见,定金担保的适用前提及其规则均无法转用于反担保,故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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