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期限要约可以撤销吗

附有期限的邀约不可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老师这个怎么是叫新要约,有时间规定有期限不是叫不可撤销吗那怎么叫新要约
答: 同学您好!有时间规定有期限的是不可撤销,但是乙的答复没有在规定时间到达,要约就失效了。所以属于新要约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撤销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要约人不得以对话方式作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C.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D.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答: A选项A: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效力待定是看追不追认,可撤销是可以撤也可以不撤。他们有什么联系吗?
答: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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