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是什么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 问
债权投资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权)。两者的区别在于企业管理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同。 答
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问
1、他们形成的方式不同,权益性投资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体现出资者权益,其资本的取得主要通过接受投资、发行股票或内部融资形成。债务资本是指债权人为企业提供的短期和长期贷款或者借款。 答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是什么意思 问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是指单位放弃掉的债权的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是一项金融资产,理论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抵债的非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基础,更多地是为了准则理论体系完善的考虑。 答
债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怎么算 问
债权投资的入帐价值是指企业以购买债券方式进行长期投资的记帐价值。企业认购的债券,其发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债券面值发行,也叫面值发行;另一种是按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发行,也叫溢价或折价发行。 答
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问
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方则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是被投资方损益变动,则投资方计入投资收益。 答
A。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8万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2万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 意思是中断的效力仅针对主张的8万,剩余2万债权不中断?
答: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通常及于剩余债权,但如果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则该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会扩展到整个债权,包括未被主张的部分。这意味着,如果权利人针对8万元债权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那么整个1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都会被中断。然而,**如果权利人在主张部分债权的同时,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即2万元),那么对于这部分放弃的债权,诉讼时效不会中断**。 此外,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对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效力也会及于全部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除非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对某些连带权利人的债权。 综上所述,在实际法律操作中,权利人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可能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尤其是在部分主张权利时,是否同时伴有对剩余债权的放弃。如果权利人不希望放弃任何部分的债权,那么在主张权利时应避免做出放弃剩余债权的表示。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时,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A.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 B.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自己履行 C.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务人的债权 D.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
答: A,C 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时,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滥用代理权不是无效吗 无权代理包含狭义的无权跟表见代理 这个不是效力待定 为啥这个题解析又说滥用代理权是效力待定 他到底是啥
答: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而是无效民事行为,代理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滥用代理权是无效的,而不是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它主要包括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其中,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没有合法的代理权,其代理行为的有效性是待定的,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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