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后可否继续弥补以前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如何在网上办理税务登记 问
在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的操作流程: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税务登记登记管理,根据网站提示的步骤做相应操作,上传相应资料,提交就可以的。这样就完成了新办企业的税务报道登记过程。 答
怎么办理税务登记 问
办理税务登记:提供营业执照,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去所属税务分局填表办理税务登记。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答
办理完税务登记后下一步需要做什么 问
企业办理完税务登记后,需要核定税种,然后去银行签订扣税的三方协议,并将协议的一联交付给税务局进行登记,然后向税务局申请发票种类和份额的审批,另外还需要向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盘,去税务局发行税控盘,然后购买发票。 答
怎么查询税务登记信息 问
单位名义进入当地电子税务局,然后查看单位信息,里面有税务登记信息。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答
纳税人如何在网上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问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 答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答: 可以。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但要遵循一定的税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可以将前几年的亏损,在后续的纳税年度里逐步弥补。如果有前几年的亏损未弥补完毕,企业可以在后续的纳税年度里继续弥补,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即未弥补完的亏损最多可弥补到五年后的纳税年度。 拓展知识:企业弥补亏损时,要根据营业所得减损方法来计算税负,营业所得减损方法具体有比较减除法、计税比例法和累计减损法三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我想问一下,我公司13-16年连续亏损,17-18年盈利,弥补以前亏损,19年是否还可以继续弥补亏损
答: 您好 请问您前面的亏损有没有弥补完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老师,公司注销的话,税前为弥补的亏损怎么处理呢?如果是公司被吸收合并,被合并方税前为弥补的亏损是否可以由合并方继续弥补呢?
答: 你好 可以税前补亏损不用做分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法人A公司吸收合并法人公司B,属于企业重组。若该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被合并企业B公司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若该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B公司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按规定计算的金额结转弥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及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提交资料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章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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