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有什么规定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规定:
(1)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2)交接要求:
①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③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④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您好,之前有会计档案,现在报考中级单位名称变更了但是档案里还是之前的单位名称,如何修改?
答: 你好 在采集信息那里可以申请 变更
会计档案达到保管期限的,单位应当组织对到期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对吗?
答: 你好,是对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吗?为什么?
答: 您好, 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不可以销毁。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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