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不动产取得的时间节点

来源: 会计学堂实务 2021/06/25 1699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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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不动产取得的时间节点

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

(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

(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江西国税)

上述规定,是对36号文件关于销售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规定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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