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物流中心再送货配货属视同销售吗

通过物流中心再送货配货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根据情况来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则不用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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