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单独核算不征税收入能否调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不征税收入的确定前提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否则就谈不上“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问题。
如果不能单独核算,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问
企业所得税概念的不征税收入有: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答
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问
不征收增值税的收入有如下几种。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答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答
不征税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问
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专项应付款,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答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是什么 问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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