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话费送手机应视同销售缴税吗

预缴话费送手机应该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又规定,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情形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 成本利润率)确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又明确,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因此,对无偿向客户赠送手机等业务,应按实际购入成本加上10%的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后,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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