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审批才可扣除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而,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方可在税前扣除。如果是投资年度因权益法所计算出来的投资损益不能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因而,对于股权投资损失如果属于上述第五条第五款所述情况的投资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否则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
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什么科目 问
长期股权投资属于资产类的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所持有的股权投资的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又称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答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成本法区别在哪里 问
两者的账面价值不同: 1、成本法 ,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价值,除追加投资、减少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 2、权益法 ,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答
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问
成本法下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或借记)。 权益法下,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收益。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答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分录 问
企业以银行存款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其权益法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仅当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大于初始成本才需要调整,反之不需要作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答
长期股权投资亏损会计分录 问
1、进行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 2、发生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 借:长期股投资减值准备。 借:投资收益 (损失在借方,收益在贷方),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答
企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为亏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亏损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你好,同学,如果不是处置确认的,要纳税调增的
您好 我想问下长期股权投资 什么情况下可以确认损失 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里的股权投资损失表现为股权处置损失,这种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还规定了税前扣除的限制性条件,即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形成的损失,是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损失,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损失。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对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由于财税[2009]57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 《财税[2009]57号》第三十二条也作出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由于财产损失扣除政策属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因而,企业对于发生在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股权投资处置损失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对股权投资损失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区分股权处置损失和股权持有损失两种情形,应以2008年为时间界限,正确适用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函[2008]264号、财税[2009]57号以及国税函[2009]55号等文件对上述两种情形股权投资损失的当期扣除与结转扣除的不同规定,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应在纳税申报中进行纳税调整。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在21年亏损注消了,投资方可否在22年将长期股权投资销账?
答: 你好,是投资款全部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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