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限制是什么

根据《票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票据出票日期填写要求是怎样的 问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答
电子承兑票据提示付款待签收是什么意思 问
商业承兑汇票提示收票待签收,就是需要企业进行签收的意思。一般出现在电子承兑汇票上面。其操作流程为,提示承兑申请(出票人操作)电子票据→承兑业务→提示承兑申请→查询→按笔查询→查询→选中对应票据→查看票面信息→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等承兑人签收。 答
已经背书转让的电子票据如何查询转让记录 问
打开企业网银,在企业网银的操作界面中,找到票据业务,并点击进入票据业务。 在操作界面上,找到电子商业汇票,点击进入电子商业汇票。 在打开的操作界面中,找到背书模块,点击背书模块旁边的小三角,点击申请进入。 答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哪些 问
1、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上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2、凡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任何商业票据,单证都能背书转让,除非在开出票据时,额外在上面打上不可背书转让的字样。 答
票据贴现会计分录是什么 问
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财务费用—利息。 票据到期,当出票人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答

票据的抗辩是什么意思?
答: 学员你好,抗辩就是合理的理由不支付票据款项
会计学堂汇编P71面,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句话怎么理解?票据债务人不就是出票人吗?
答: 票据背书转让后债务关系就不仅仅是持票人了。 假如甲向乙采购货物,给乙开具票据,如果乙的货存在质量问题,那么甲可以拒绝向乙支付,乙又向丙采购货物,把票据背书给丙,但如果丙找甲,甲不能因为他和乙的抗辩事由(质量问题)拒绝丙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呀?中级学的后履行抗辩权,注册成了先履行抗辩权。
答: 考哪个按哪个来做题 一、先履行抗辩权跟后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合同法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先履行抗辩权顾名思义就先履行,后履行抗辩权就后履行,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意味着责任履行的顺序也是不一样的。抗辩权对于大家来说,都是比较熟悉的,大家也需要按照规定行使抗辩,确保自己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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