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有加计扣除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内:“《财容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这个政策是不是对特定的企业才可以享受?
答: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选择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确实可以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这一政策并不是针对特定企业才可以享受的,而是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第 40 号)文件,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 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 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延期了吗?
答: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第 40 号)中提到的关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与税前加计扣除的关联政策,是否延期,需要参考最新的税务政策公告。 通常情况下,税务政策会根据经济形势和税收需要进行调整。如果政策进行了延期,国家税务总局会发布相应的公告或通知来明确。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老师,这题的契税应该按照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啊?怎么题目问的是旧房金额及其加计扣除时要加上契税呢?
答: 是的,题目的出题概念错误,应该是按照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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