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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