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是否盖章

来源: 会计学堂实务 2021/01/27 948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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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是否盖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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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需要去税局做发票丢失备案,接受税局的罚款处罚,然后用丢失备案表格与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一起给到购买方认证入账。 账务处理是,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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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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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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