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软件企业专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有:
一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上述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动漫生产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除了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软件企业还可以同时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项政策应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严格限制了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仅限于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仅指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仅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上述技术转让所得应单独核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适用这项优惠时,企业应注意区分会计核算归集的研究开发费和税收上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是有区别的,例如:
1、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费用。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只能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因此在计算加计扣除范围时,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等人工费用应予以剔除。
另外,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包括高层领导和兼职人员,即使是允许在会计上列支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必须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予以剔除。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等不动产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上述不动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维护费费用会计上都允许在研发经费中列支,但超出了税收上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只有那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不动产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在计算时应严格进行区别。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一家生产企业即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符合定期减免税的优惠的条件,在适用税率上应注意有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问
1、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3、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4、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答
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问
1、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2、鲜活肉蛋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答
退伍军人开办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问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答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
如果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税率是 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到300万之间是10%。比如利润总额是150万,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0万*5%+50万*10%=10万。 答
小规范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民非老年公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 您好,小微企业可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以内有优惠
增值税 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么有相关税收优惠的踪迹啊总结
答: 小规模之前3%的,现在是1%,小规模季度30万普通发票可以免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利润300万以内的,税率5%。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请问老师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谢谢
答: 同学你好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3〕43号)——对财税〔2012〕27 号文件政策层面具体落实事宜加以明确,包括企业的收入总额、获利年度,“两免三减半”计算方式等。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明确研发费归集范围及加计扣除比例。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明确人员结构、研发经费、软件收入等关键指标,以及相关办理程序。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2018〕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6.《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延续了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对软件企业的支持力度。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明确了原有政策和新政策之间的过渡处理方式。 二、申报条件 (一)软件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依法注册的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及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重点软件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除了需符合软件企业条件,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软件企业核查资料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 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核查年度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主表复印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软件企业承诺书》,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予以承诺; 10.核查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国发〔2020〕8号:国家对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重点软件企业核查资料如下: 1.提供(三)中软件企业核查资料;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国发〔2020〕8号:国家对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申报程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重点软件企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软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2018〕23号),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告中《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有关步骤如下: (一)软件企业核查工作流程 1.登录系统。企业注册、登录“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查系统”,核对、补充核查资料。特别注意:每一份证明材料扫描为一个连续的文档,格式要求为PDF格式。 2.资料核查。广州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查系统”进行系统核查,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 3.结果公示。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和**公众号对广州市软件企业核查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4.结果反馈。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40天内将经公示的核查结果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省级税务部门。经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或提供虚假核查备案资料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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