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吗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为什么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不视同销售?
答: 你好! 首先,集体福利购买的物品并不是满足个人需求,而是用来提高公司整体的福利投入,以改善整个公司的工作环境,比如购买礼品以表达对员工的支持,这与经营企业的销售行为完全不同。 其次,集体福利购买的物品没有收益性,也没有交易性,没有商业收益,因此,也不属于商业活动,无法认定为销售行为。 最后,集体福利购买的物品与企业收益无关,它带给员工的是一种福利,它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公司内部社会交往、展示形象、提高职工满意度等公司宗旨,这与商业行为有很大区别。
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吗?
答: 你好,同学,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均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是视同销售行为吗,为什么
答: 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属于进项转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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