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何纳税

国税发〔2008〕28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是指什么机构啊?,汇总缴纳又是什么意思
答: 同学你好 就是总分机构汇总申报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什么意思
答: 同学你好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服务机构”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具体关系可以概括为: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服务机构”可能采取“合伙”作为组织形式,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07条适用该法关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但是在法律性质上其并不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并不属于“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则当然属于“合伙企业”,由于专业服务机构成立所依据的规定并非《合伙企业法》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吗?那能不能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
答: 分公司没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核算,独立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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