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2019-05-11 20:3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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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和普通发票的丢失相比,有些处理步骤是相同,通常新手遇到这类问题会比较慌张,哪怕知道如何处理,心里也会咯噔一下,见多了,就不会如此。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情况一:快递公司丢失

因为目前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可能不承担责任的,则需要由销售方和购买方双方协商,看哪一方去处理相关事宜。

A、协商是销售方承担责任的:需要销售方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至主管国税局接受处罚,然后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需把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凭证。

B、协商是购买方承担责任的:需要购买方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至主管国税接受处罚,然后把写好的丢失情况说明书给销售方,销售方携带:购买方登报报纸、丢失说明书、记账联复印件至主管税务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然后销售方把《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给购买方认证抵扣。

情况二:销售方丢失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销售方首先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携带自己写好的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去税局接受罚款,同时开具《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然后把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联

购买方以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抵扣联

购买方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况三:购买方丢失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税务上:首先购买方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去税务局接受罚款,然后受票方写一份丢失发票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然后把说明书交给销售方,再由销售方携带购买方写好的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购买方公章)、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公章)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财务上:丢失前已认证,凭借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凭借销售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记账联复印件及《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销售方需把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联

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案例

公司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到对方公司,在快递过程中发票丢失。(即对方未抵税)按原来的方法是由我方到税务所出具发票丢失证明,然后邮寄给对方即可抵扣。但是现在说不行了,必须登报并处10000以下罚款,是否如此呢?

贵公司将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全部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然后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最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一种情况,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二种情况、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种情况,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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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

  •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如何处理,普通发票记帐联丢失如何办

    参考这个,没有查到丢失记账联的,可以去参考这个,普通发票,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各地的执行口径有区别,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辽宁省:依据辽宁省的文件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入账。(来源:大连市国税局网上资料)

  • 老师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呢?

    本月的,发票系统里面作废,然后在登报遗失作废验旧

  • 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呢

    你好,是开具的发票丢失了,还是取得的进项发票丢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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